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粘土、高铝质耐火材料化学分析方法

浏览次数:4235 更新时间:2009-07-20

粘土、高铝质耐火材料化学分析方法-重量 法 测 定 灼 烧减量
本标 准 适 用于粘土、高铝质耐火材料中灼烧减量的测定。
测定 范 围 :0.10一15.00/0 a。
本标 准 遵 守GB 1467-78《冶金产品化学分析方法标准的总则及一般规定》。
1 方法提要
试样 在 1 050士50℃灼烧至恒量,以损失的重量计算为灼烧减量。
2 试样
2.1 粘土质试样应通过180目筛,高铝质试样应通过200目筛。
2.2 试样分析前应在105-110'C烘2h,置于干燥器中冷至室温。
3 分析步骤
3. 测定次数
同一 试 样 ,在同一实验室,应由同一人在不同时间内进行2-4次测定。
3. 2 试样量
称取 1 一 2g试样,至0.0001go
3. 3 验证试验
随同 试 样 分析同类型的标准试样。
8. 4 测定
将试 样 置 于已恒量的铂(或瓷)增涡中,放人高温炉内,从低温开始逐渐升温至1050士50℃灼烧
I h,然后取出置于干燥器中,冷至室温,称量。如此反复操作(每次灼烧15min)直至恒量。
4 分析结果的计算
4. 1 按下式计算灼烧减量的百分含量
灼烧减量(%)二
式中:。,— 灼烧前试样与铂(或瓷)增涡重量,g;
、: — 灼 烧 后试样与铂(或瓷)柑塌重量,9;
。— 试 样 量 ,9。
4.2 分析值的验收
分析 值 是 否有效,首先取决于平行分析的标准试样的分析值是否与标准值一致。
当平 行 分 析同类型标准试样所得的分析值与标准值之差不大于标样允许差时,则试样分析值有效,
国家标准局1986一09-16发布1987一09一01实施
GB 6900.1一as
否则无效。
当所 得 试 样的二个有效分析值之差,不大于试样允许差时,则可予以平均,计算为zui终分析结果r
如二者之差大于允许差时,则应按附录A规定,进行追加分析和数据处理。
4.3 zui终结果的计算
试样 的 有 效分析值的算术平均值为zui终分析结果。平均值按数字修约规则,修约至小数第二位。
5 允许差
灼烧减量标样允许差试样允许差
喊0.50 土0.07 0.10
>0.50-1.00 土0.10 0.15
>1.00-5.00 士0.15 0.20
>5.0 0- 10,00
>10.0 0-15.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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